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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9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石家庄内陆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石家庄煜宝商贸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内陆港有限公司,石家庄煜宝商贸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9执372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内陆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石家庄煜宝商贸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石家庄内陆港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煜宝商贸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5)藁民初字第010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石家庄煜宝商贸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石家庄内陆港有限公司轮胎款12650174.06元,并依此数额,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如被告石家庄煜宝商贸展有限公司不按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时间履行债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7701元,由被告石家庄宝商贸展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4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公告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没有按期履行。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的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存款记录,并向藁城区房产管理局查询,也无房屋登记记录,后经采取传唤、纳入失信惩戒机制等措施,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基于上述,经合议庭认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109执3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其他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重新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云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彩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