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3民初1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赵富银、朱某甲等与朱希房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富银,朱某甲,朱某乙,朱希房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3民初1877号原告:赵富银,原告:朱某甲,法定代理人:赵富银,系朱某甲的母亲。原告:朱某乙,法定代理人:赵富银,系朱某甲的母亲。被告:朱希房。原告赵富银、朱某甲、朱某乙与被告朱希房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富银、朱某甲、朱某乙撤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赵富银、朱某甲、朱某乙负担。审判员 李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