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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法执字第14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贾生与韩立东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生,韩立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14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贾生,男。被执行人:韩立东,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元民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韩立东在平庄煤业高级技工学校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韩立东在平庄煤业高级技工学校的工资壹万贰仟玖佰柒拾壹元(¥12971.00元)扣划至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的账户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邢云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升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