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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01执异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高如海与祁文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如海,祁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01执异53号申请执行人:高如海,男,汉族,1979年3月出生,现住昌吉市。被执行人:祁文强,男,回族,1979年7月出生,现住昌吉市。本院在执行高如海申请执行祁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新2301民初2169号民事判决书,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8月29日,申请人以本案债务系被执行人祁文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追加被执行人祁文强的妻子马英为案件被执行人以清偿本案债务。经审查查明,2015年7月22日和8月25日,祁文强出具欠条分两次向高如海借款14000元。后因祁文强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偿还借款,引起诉讼,经审理,本院作出(2016)新2301民初216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祁文强偿还高如海借款本金14000元及借款利息455元。另查,祁文强与马英(身份证号:652301198511041587)原系夫妻关系。俩人于2005年1月25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6月13日协议离婚。本院认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债务系被执行人祁文强在与马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申请人要求追加马英为案件被执行人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马英为案件被执行人。限被执行人马英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与被执行人祁文强共同清偿本案中的债务14455元,逾期,本院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根军审判员  李增泉审判员  吴海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