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003民初4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蔡会铮、石开等与中太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会铮,石开,中太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3民初4222号原告蔡会铮。原告石开。委托代理人蔡会铮,与原告石开系母子关系。被告中太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廊坊市广阳道20号。法定代表人张志强,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开、蔡会铮诉被告中太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开、蔡会铮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太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开、蔡会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开、蔡会铮撤回对被告中太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石开、蔡会铮承担。审判员  何敏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