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执24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420-1任国军申请乌吉玛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国军,乌吉玛,额尔敦布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2420-1号申请执行人:任国军被执行人:乌吉玛、额尔敦布和申请执行人任国军与被执行人乌吉玛、额尔敦布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的(2016)内0422民初4266号民事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乌吉玛、额尔敦布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任国军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执行人乌吉玛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开户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 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魁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