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民初5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林春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林春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06民初5991号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明州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陈军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颖燕、王晶,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春红。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春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10687元、日常维修费1113元、车位服务费1440元、滞纳金3186元,合计1642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为(2016)浙0206引调1260号进行诉前调解,但未能达成协议。本院遂于2016年9月20日立为(2016)浙0206民初5991号案,由审判员谢敏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同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颖燕、被告林春红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查明:原告是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四季桂花园丹桂苑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该小区高层住宅的收费标准是:综合服务费为1.60元/平方米/月,日常维修费为2.00元/平方米·年。地下车位管理费30元/位/月。被告系该小区5幢102室房屋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139.16平方米。该房屋系高层住宅,被告自2013年1月至今的物业管理费用未交。根据合同约定,逾期未缴纳,每天应按缴费额的千分之一加收滞纳金。现原告按年24%利率加收滞纳金共3186元。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春红应支付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10687元、日常维修费1113元、车位服务费1440元;二、被告林春红应支付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滞纳金3186元。上述一、二两项合计16426元,被告林春红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被告林春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谢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顾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