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执字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徐鹏、耿田洋子等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徐鹏,耿田洋子,吴春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字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住所地六安市,组织代码61059295-5。负责人:杨林,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徐鹏,男,1985年9月15日生,住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耿田洋子,女,1992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六安市。被执行人:吴春廷,难,1957年1月1日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上列当事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继续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恩滔审判员 周维真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