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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字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徐鹏、耿田洋子等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徐鹏,耿田洋子,吴春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字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住所地六安市,组织代码61059295-5。负责人:杨林,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徐鹏,男,1985年9月15日生,住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耿田洋子,女,1992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六安市。被执行人:吴春廷,难,1957年1月1日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上列当事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继续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恩滔审判员  周维真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