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民终8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河南善为实业有限公司、袁美琪等与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善为实业有限公司,袁美琪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87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善为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化丽洋。委托代理人张俊良,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韩方杰,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美琪,女,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海涛,河南融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善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美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3民初3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3民初371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南善为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石红振审判员  邢彦堂审判员  杜麒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