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81民初2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刘兆平与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兆平,杨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81民初2510号原告刘兆平,男。被告杨华,男。原告刘兆平与被告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以被告杨华已归还全部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兆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刘兆平承担。代理审判员 毛远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李建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