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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81民初2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刘兆平与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兆平,杨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81民初2510号原告刘兆平,男。被告杨华,男。原告刘兆平与被告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以被告杨华已归还全部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兆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刘兆平承担。代理审判员  毛远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李建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