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执5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江龙华与深圳力达电源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龙华,深圳力达电源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3执5601号申请执行人江龙华。被执行人深圳力达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1018号海丽大厦丽都阁32楼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754312。申请执行人江龙华申请执行深圳力达电源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罗劳人仲案[2016]1066号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深圳力达电源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江龙华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经向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工商局、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证券部门以及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条件的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公波审判员 谢小波审判员 王良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文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