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271执1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雅卿、冯哲娜、冯晨、陈唯与被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雅卿,冯哲娜,冯晨,陈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0271执1771号 申请执行人:冯雅卿,男,1945年4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申请执行人:冯哲娜,女,1971年4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申请执行人:冯晨,男,1976年5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申请执行人:陈唯,女,1974年2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聂友峰,海南信容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口市。 负责人项勇,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冯雅卿、冯哲娜、冯晨、陈唯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琼02民终1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7月6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受理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费用18万元)。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自动履行给付义务,向本院执行专用账户汇款18万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自动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向本院执行专用账户汇款18万元,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应当将被执行人支付的18万元划拨给申请执行人,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综上,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本案符合执行完毕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本院当事人账户上180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冯雅卿、冯哲娜、冯晨、陈唯,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 二、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琼02民终18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剑峰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rrvh1ofhppvzzp23eh 书记员陈鸿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