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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9民初3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赵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3620号原告赵某,女,1990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郭某,男,199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何树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山月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