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9民初3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赵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3620号原告赵某,女,1990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郭某,男,199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何树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山月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