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6民初1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原告付德金诉被告徐聪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德金,徐聪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6民初1873号原告付德金,男,1983年12月7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被告徐聪,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德金诉被告徐聪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德金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德金以被告徐聪已支付完毕租车费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德金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德金承担。审判员 杨 永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