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3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姚立红、王晓燕与王建才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立红,王晓燕,王建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3执275号申请执行人姚立红、王晓燕被执行人王建才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冀0823执27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山峰代理审判员 杨宏伟代理审判员 郭瑞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启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