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321财保46之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世明与被申请人何财、孙秀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世明,何财,孙秀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21财保46之1号申请人:赵世明,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申请人:何财,男,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申请人:孙秀玲(系何财妻子),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人赵世明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何财、孙秀玲在永昌县金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应付工程款8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赵世明以其所有的位于永昌县住房一套,价值25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世明与被申请人何财、孙秀玲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何财、孙秀玲在诉讼期间将其所有的财产转移或变卖,导致申请人赵世明的债权受损。现申请人赵世明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赵世明所有的位于永昌县住房一套,期限从查封之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赵世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曹万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彩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