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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执1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黄聪明与刘英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聪明,刘英苗,林啊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1081号申请执行人黄聪明,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刘英苗,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林啊玉,女,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黄聪明与被执行人刘英苗、林啊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狮民初字第33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刘英苗、林啊玉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黄聪明借款50000元。后因该笔借款债务发生于两被执行人婚姻关系结束之后,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作出裁定,裁定终结本院(2016)闽0581执1081号案件中关于林啊玉责任承担部分的执行。综上所述,刘英苗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黄聪明借款5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英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英苗限期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刘英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刘英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刘英苗尚有欠款50000元未履行。本院认为,因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81执108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耿聪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代理审判员  林镇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