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6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陈泉明与郑提升、黄小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泉明,郑提升,黄小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667-1号申请执行人陈泉明,男,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委托代理人李超群,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提升,男,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黄小虹,女,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泉明与被执行人郑提升、黄小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56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郑提升、黄小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提升、黄小虹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陈泉明支付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及违约利息(其中60000元借款违约利息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即2014年6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另60000元借款违约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7月1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0元、执行费人民币170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郑提升、黄小虹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福建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郑提升、黄小虹的银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郑提升、黄小虹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暂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查无被执行人有房产、国土、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2、于2016年3月16日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郑提升、黄小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因被执行人郑提升、黄小虹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的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景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