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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7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王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王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7040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号旺座国际城*座。负责人:郭秋君,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瑜昂,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滢,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王屏。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诉被告王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6年9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由原告负担9701.5元。代理审判员  孙文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兴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