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4民初2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卢平与甄波、赵改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平,甄波,赵改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民初2159号原告卢平。被告甄波。被告赵改燕。原告卢平诉被告甄波、赵改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卢平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甄波、赵改燕200000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卢平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被告甄波、赵改燕2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岳鸿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 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