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24民初2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卢平与甄波、赵改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平,甄波,赵改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民初2159号原告卢平。被告甄波。被告赵改燕。原告卢平诉被告甄波、赵改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卢平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甄波、赵改燕200000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卢平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被告甄波、赵改燕2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岳鸿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 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