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民终8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何霞上诉张泰龙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霞,张泰龙,李丹丹,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80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霞,女,1981年8月1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泰龙,男,1980年12月1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丹丹,女,1984年4月11日出生。二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斌,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勇,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办公楼1706室。法定代表人:左晖,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松松,男。上诉人何霞因与被上诉人张泰龙、李丹丹及原审第三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8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何霞于2016年9月21日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何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何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何霞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淼审判员 蒋春燕审判员 刘丽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方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