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22民初18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原告杭州中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杭州中昊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22民初1822号之二反诉原告: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刁祥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文林,男,汉族,生于1971年。反诉被告:杭州中昊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奕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水泉,男,汉族,生于1966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中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对原告杭州中昊科技有限公司提起反诉。2016年9月21日,反诉原告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以与反诉被告杭州中昊科技有限公司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反诉被告杭州中昊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杭州中昊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审判员 李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