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02执字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高红申请执行苏四宝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红,苏四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02执字71号申请执行人高红,男,196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梅园。被执行人苏四宝,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城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苏四宝银行存款9511.5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