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6执1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翀与被执行人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翀,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6执1686号申请执行人马翀,男,汉族,1976年3月20日生,住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孟伟,男,汉族,1983年5月14日生,住本市浦口区。申请执行人马翀与被执行人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2016)苏0106民初2071号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孟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申请人马翀借款本金34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11日起按本金11000元;自2016年1月11日按本金12000元;自2016年2月11日起按本金11000元;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1元减半收取361元,由被执行人孟伟负担(申请人已预交,被执行人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经依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征信系统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现实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06民初20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段福铸执 行 员 韩先革执 行 员 管 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朱月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