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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民终3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王婷婷与周娜娜、吕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娜娜,吕建,王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终35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娜娜。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建。二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任翔,潍坊潍城中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婷婷。上诉人周娜娜、吕建因与被上诉人王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5)潍城于民初字第1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娜娜、吕建于2016年9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周娜娜、吕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娜娜、吕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周娜娜、吕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建伟审 判 员  侯延峰代理审判员  丁 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