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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4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哈尔滨鼎美装饰工程有限��任公司与哈尔滨宝隆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鼎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宝隆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4执405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鼎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方正县方正镇幸福家园十一号楼南数五号。法定代表人吕国栋,经理。委托代理人吕世龙,男,1975年08月16日出生,汉族,方正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方正县方正镇客运小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宝隆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淮河路365号中植方州苑2单元201号。法定代表人贲勇,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殿君,男,方正县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方正县方正镇。委托代理人高飞,女,哈尔滨宝隆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职工,住方正县方正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1民终110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此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就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事项(包括未到申请执行期限部分)一同进行协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1、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执行款及案件受理费等费用���计680.005.52元,贲勇自愿用其名所有的位于方正县滨水官邸2号楼2-701室、702室两套房屋折抵48万元,当庭支付10万元,剩余10.005.52元于2016年12月31日付清。2、如2016年12月31日前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给付申请人剩余款项,被执行人仍按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给付申请人违约金10万元,被执行人在此期间提供位于方正县滨水官邸2号楼3-701室楼房一套作为担保,(此担保房屋已被法院查封,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剩余款项,将依法对该房屋进行拍卖,连同违约金10万元一同予以执行)。3、被执行人免除申请人用以抵偿两栋楼房2016年度的物业费,此后正常给付物业费。申请人在取抵债楼房钥匙的同时,给被执行人出具2016年度取暖费欠据一枚,待抵债楼房出售后,由申请人负责缴纳所欠2016年度取暖费,自2017年度起无论房屋是否出售均正常缴纳取暖费。”执行和��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已按协议约定期限履行了应给付金钱及交付房屋的义务。本院认为,就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因给付期限原因虽未全部履行完毕,但调解书已生效部分的给付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黑01民终1109号民事调解书生效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洪玉审判员  陈宏岩审判员  朱振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