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民初7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吴肃跃与XX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肃跃,XX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7159号原告:吴肃跃,男,汉族,1976年1月15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凤、邵涵菁,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汉族,1966年6月15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原告吴肃跃诉被告XX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肃跃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吴肃跃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攀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