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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5民初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谢启杨与赵锋阳、赵国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启杨,赵锋阳,赵国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5民初第1682号原告谢启杨,男,汉族,生于1956年12月3日,住内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华,男,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锋阳,男,汉族,生于1986年8月20日,住内乡县。被告赵国庭,男,汉族,生于1967年6月8日,住内乡县。原告谢启杨与被告赵锋阳、赵国庭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谢启杨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启杨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谢启杨负担。审判长  冯建晓审判员  曹 群陪审员  王建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思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