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5民初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谢启杨与赵锋阳、赵国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启杨,赵锋阳,赵国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5民初第1682号原告谢启杨,男,汉族,生于1956年12月3日,住内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华,男,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锋阳,男,汉族,生于1986年8月20日,住内乡县。被告赵国庭,男,汉族,生于1967年6月8日,住内乡县。原告谢启杨与被告赵锋阳、赵国庭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谢启杨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启杨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谢启杨负担。审判长 冯建晓审判员 曹 群陪审员 王建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思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