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1执恢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江西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先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先阅,康立谋,肖润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发。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1执恢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县城庐陵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黄云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范先阅,男,1970年12月4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执行人康立谋,男,1968年6月7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执行人肖润连,女,1972年11月14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康立谋之妻。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范先阅、康立谋、肖润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范先阅应向申请执行人江西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本金13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康立谋、肖润连提供抵押担保的房产(房产证号B0××11)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450元、执行费18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2016年8月24日本院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康立谋的房产(房产证号B0××11)。经查,被执行人除上述抵押房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处置该房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吉民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卫农审判员 龚金财审判员 匡慧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仪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