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2执**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郭某与苏某、郝某民间借贷纠纷解封过户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苏***,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号申请执行人郭***。被执行人苏***。被执行人郝***。申请执行人郭***与被执行人苏***、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郝***名下的位于西安市****号房屋(房产证号*****)。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愿意以房抵债偿还所欠申请人本金**万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9月20日)**万元,共计**万元。过户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自愿放弃该借款的利息等费用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一、将被执行人郝***名下的位于西安市***号房屋(房产证号***)折价**万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郭***(身份证号码:6127231***)名下,折抵所欠郭***本金8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9月20日)72.79万元,共计***万元。二、申请执行人郭***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 *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