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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民初5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管忠、陈立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管忠,陈立娟,青岛中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青岛中达矿业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5748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783719168。法定代表人杨新军,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大兴,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佳惠,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管忠,男,汉族,1975年4月20日出生,住青岛市崂山区。被告陈立娟,女,汉族,1976年2月4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青岛中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2号B311室,组织机构代码:790819247。被告青岛中达矿业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2号B311户,组织机构代码:587820365。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被告管忠、被告陈立娟、被告青岛中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中达矿业资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 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庄晓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