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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12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秦建庭与秦国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建庭,秦国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12执305号申请执行人秦建庭。被执行人秦国祥。申请执行人秦建庭依据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18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秦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6100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秦国祥名下有车牌号为桂C×××××号捷达牌小型汽车一台,但申请执行人秦建庭认为该车已转卖他人,且该车年限较久,已无多大价值,不需要法院进行查封处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秦国祥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秦建庭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18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18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褚钟光代理审判员  杨 云代理审判员  何利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倪桂琼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