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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61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张华艮、温兆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艮,温兆祺,顺德区龙江镇昱鼎家具材料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61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华艮,男,汉族,1970年6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执行人温兆祺,男,汉族,1970年10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顺德区龙江镇昱鼎家具材料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豪俊家具材料城*座*号。经营者温兆祺。原告张华艮与被告顺德区龙江镇昱鼎家具材料店、温兆祺仲裁一案,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顺劳人仲案终字[2016]87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顺德区龙江镇昱鼎家具材料店、温兆祺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原告张华艮支付工资人民币9350元。因债务人顺德区龙江镇昱鼎家具材料店、温兆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张华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顺德区龙江镇昱鼎家具材料店、温兆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粤X×××××的小型汽车一辆,本院依法予以查封,由于车辆去向不明,未能作扣押处理。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93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61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建军执行员  谭琨刚执行员  容毓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世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