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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1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石家庄汇丰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衡水分公司与衡水顺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杨军栋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汇丰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衡水分公司,衡水顺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杨军栋,韩琪,吴莹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1463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汇丰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衡水分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大街东侧、新华路南侧(卡纳湾1-03、1-04号门店)。法定代表人:田立峰,总经理。被执行人衡水顺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辖区。法定代表人:杨军栋,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军栋。被执行人韩琪。被执行人吴莹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338333.3元,向法院交纳诉讼费802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5784元。执行过程中,查封的车辆、房产暂无法实现债权,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本院查找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视案情同意本案中止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1102民初24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孙新卷审判员  林怀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 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