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民终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季伟与金玛瑙香水(明光)有限公司、胡云福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玛瑙香水(明光)有限公司,胡云福,季伟,明光市福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裘怀友,周晓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民终4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玛瑙香水(明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胡云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正安,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轩,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云福,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正安,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轩,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季伟,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天浪,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明光市福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工业园区W7路以北J8路以西。法定代表人:李超,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裘怀友,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晓彩,女,1975年8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上诉人金玛瑙香水(明光)有限公司、胡云福因与被上诉人季伟、明光市福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裘怀友、周晓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一初字第00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金玛瑙香水(明光)有限公司、胡云福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金玛瑙香水(明光)有限公司、胡云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玛瑙香水(明光)有限公司、胡云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402元,减半收取6201元,由上诉人金玛瑙香水(明光)有限公司、胡云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如果代理审判员  戴良桥代理审判员  李晓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苏 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