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执字第001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李勤、蔺雄等与李尚锋、周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勤,蔺雄,蔺安,李尚锋,周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1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勤,女,195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蔺雄(系申请执行人李勤长子),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蔺安(系申请执行人李勤次子),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李尚锋,男,196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周鑫,男,198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建筑户。本院在执行李勤、蔺雄、蔺安与李尚锋、周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勤、���雄、蔺安于2015年4月20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分别于4月22日、5月7日向被执行人李尚锋、周鑫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李尚锋、周鑫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李尚峰、周鑫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 平审判员 张绪堂审判员 王元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梅将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