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民抗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姚金凤、姚金春等与姚金元、姚绍和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姚金元,姚绍和,姚金凤,姚金春,姚金菊,姚金群,姚金连,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民抗16号抗诉机关: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姚金元,男,1962年5月15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姚绍和,男,1937年4月1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姚金凤,女,1965年9月28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姚金春,女,1968年8月20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姚金菊,女,1970年12月15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姚金群,女,1973年6月25日出生,侗族,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姚金连,女,1975年8月3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新晃县。申诉人姚金元、姚绍和因与被申诉人姚金凤、姚金春、姚金菊、姚金群、姚金连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铜中民二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以黔检民监[2016]5200000003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丽代理审判员 刘荟宇代理审判员 李圣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谭 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