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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民初2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纪铁刚与农安县高家店镇太平岭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铁刚,农安县高家店镇太平岭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22民初2835号原告纪铁刚,住农安县。被告农安县高家店镇太平岭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旭东,系该村委会主任。原告纪铁刚与被告农安县高家店镇太平岭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纪铁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农安县高家店镇太平岭村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纪铁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单位立即偿还所欠沙发、茶几、办公用品货款3,4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单位承担。事实及理由:2011年10月10日被告单位在原告处赊购沙发、茶几等办公用品价值3,400.00元,时任村委会主任的黄义波给原告出了欠据。原告多次找被告单位催要欠款,但被告单位都以暂时没钱为由一推再推直到现在,找现任村委会主任李旭东催要,他承认欠款,但仍称无钱偿还。原告没别的办法,故诉至人民法院。农安县高家店镇太平岭村民委员会未出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原告纪铁刚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农安县高家店镇太平岭村民委员会2011年10月10日出具的、加盖该村党总支公章的、并由该村时任村主任黄义波签字的书面欠据一份,证明被告单位欠原告沙发、茶几、办公用品款3,400.00元。由于被告单位未出庭质证,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0月10日被告单位在原告处赊购价值3,400.00元的办公用品,由时任该村负责人黄义波给原告出具上述欠款的书面欠据一份,此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单位未予给付。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购买原告办公用品,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单位应按约定及时支付货款,长期拖欠货款构成违约,故被告单位应承担给付的违约责任。综上所述,被告单位欠原告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单位支付货款,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农安县高家店镇太平岭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纪铁刚办公用品款3,4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单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成信审 判 员  潘建平人民陪审员  于喜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钟德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