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康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和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康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执156号申请执行人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逢春。被执行人河南省康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行登恒。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康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本院(2015)焦民二金初字第00052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焦民二金初字第000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春林审判员 王浩然审判员 姚万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成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