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1民初17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陈成与翟竞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成,翟竞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1民初17728号原告:陈成,男,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翟竞毅,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拘留所)。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成与被告翟竞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成在收到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邹靖宇审判员 施慧萍审判员 朱子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凯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