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2执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城东支行与安庆市索佳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华润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金金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李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城东支行,安庆市索佳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华润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金金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李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新,徐俊,汪京风,刘北苟,徐恩云,孙灵丽,金平,金满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6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城东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胡斌,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安庆市索佳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徐俊,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庆市华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北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庆市金金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金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庆市李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李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新,男,1976年9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徐俊,男,1966年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汪京风,女,1967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刘北苟,男,1970年6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徐恩云,女,1970年1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孙灵丽,女,1976年9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金平,男,1963年8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金满容,女,1973年8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02民初8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市索佳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华润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金金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李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新、徐俊、汪京风、刘北苟、徐恩云、孙灵丽、金平、金满容银行存款2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方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 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