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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2民初6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福建中森建设有限公司、福建中森建设有限公司海洋山水锦城项目部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中森建设有限公司,福建中森建设有限公司海洋山水锦城项目部,廖延明,纪文斌,XX杰,陈晓华,陈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2民初662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南平市翔一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环城南路60号1层1号店。法定代表人:XX翔,董事长。被告:福建中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五四路20号。法定代表人陈东海,董事长。被告:福建中森建设有限公司海洋山水锦城项目部,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生态城B-09地块。代表人廖延明。被告:廖延明,男,196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被告纪文斌,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申请人:XX杰,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申请人:陈晓华,女,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申请人:陈超,男,198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原告南平市翔一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中森建设有限公司、福建中森建设有限公司海洋山水锦城项目部、廖延明、纪文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6)闽0702民初662号民事裁定,查封原告南平市翔一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316国道东坑村关刀山一至四层(南房权证字第××号)房产及地号04/003/0189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南国用(2008)第03507号)及查封担保人XX杰、陈晓华、陈超名下共有的位于南平市延平区环城南路60号1层1号店、2号店、3号店、4号店、5号店、6号店(产权证号分别为:南房权证字第××号、南房权证字第××号、南房权证字第××号、南房权证字第××号、南房权证字第××号、南房权证字第××号)房产及地号03/002/0130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南国用(2010)第07810号、南国用(2010)第07814号、南国用(2010)第07815号、南国用(2010)第07813号、南国用(2010)第07816号、南国用(2010)第07812号)。南平市翔一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南平市翔一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中森建设有限公司、福建中森建设有限公司海祥山水锦城项目部、廖延明、纪文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南平市翔一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南平市翔一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316国道东坑村关刀山一至四层(南房权证字第××号)房产及地号04/003/0189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南国用(2008)第03507号)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XX杰、陈晓华、陈超名下共有的位于南平市延平区环城南路60号1层1号店、2号店、3号店、4号店、5号店、6号店(产权证号分别为:南房权证字第××号、南房权证字第××号、南房权证字第××号、南房权证字第××号、南房权证字第××号、南房权证字第××号)房产及地号03/002/0130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南国用(2010)第07810号、南国用(2010)第07814号、南国用(2010)第07815号、南国用(2010)第07813号、南国用(2010)第07816号、南国用(2010)第07812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欧阳海彬审 判 员 陈  泱人民陪审员 林  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君 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