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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执448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姚丽均与华水均、沈丽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448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姚丽均与被执行人华水均、沈丽华、钟利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的(2016)浙0109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姚丽均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26424元,余款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09执448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盛红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