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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3民初1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123民初1451号原告:黄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被告:郭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被告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离婚;2、婚生女孩郭某甲由原告抚养,由被告给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楼房1套及存款2万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自由恋爱后于2011年3月16日登记结婚,2011年8月17日生一女孩郭某甲。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习酒成性,酒后经常殴打我,被告家人也百般刁难我,我怀孕清宫后,被告全家对我置之不理,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郭某某诉称,原告所述属实,共同生活中我们发生争吵打架属实,但我没有经常殴打原告,由于我工作忙,对原告照顾不周,但我们夫妻关系较好,夫妻感情还没有彻底破裂,还能继续共同生活。现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自由恋爱后于2011年3月16日登记结婚,2011年8月17日生一女孩郭某甲。婚初夫妻关系较好。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原告与被告及其家人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失和。2016年8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提交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且婚后生有孩子,共同生活中虽然发生过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正视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互相关心,互相尊重,主动沟通,夫妻能够和好,家庭成员间也能够和睦相处。综上所述,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