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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辖终10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南京万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秀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秀梅,南京万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辖终10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秀梅,女,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万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栖霞区迈皋桥创业园科技研发基地寅春路18号-A1756。法定代表人:刘煊,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叶秀梅因与被上诉人南京万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3民初37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叶秀梅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南京市下关区晓街33号1单元501室,所以本案应当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依法移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本案所涉商铺位于南京市迈皋桥华电路1号,该地点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彦鹏审判员  张国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