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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22民初1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豆金平诉被告马军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金平,马军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22民初1407号原告:豆金平,男。被告:马军先,男。原告豆金平诉被告马军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豆金平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军先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豆金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豆金平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张宾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