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22民初1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豆金平诉被告马军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金平,马军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22民初1407号原告:豆金平,男。被告:马军先,男。原告豆金平诉被告马军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豆金平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军先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豆金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豆金平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张宾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