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03民初4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3民初4791号原告王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王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对孙某的起诉。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佳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