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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3民初4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3民初4791号原告王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王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对孙某的起诉。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佳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