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3民初1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李宗刚诉张永胜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刚,日照市岚山童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刘同振,张永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民初1492号原告:李宗刚,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代理人:庄光钧,日照开发金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日照市岚山童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其超,经理。被告:河北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法定代表人:王瑞卿,总经理。被告:刘同振,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告:张永胜,男,汉族,��民,住日照市岚山区。原告李宗刚与被告日照市岚山童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刘同振、张永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原告李宗刚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宗刚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宗刚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周存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