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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6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赤峰市松山区天骄西苑别墅区业主委员会与赤峰市紫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松山区天骄西苑别墅区业主委员会,赤峰市紫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初字第6294号原告赤峰市松山区天骄西苑别墅区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天骄西苑别墅区会所三楼。负责人孙桂勤,主任。委托代理人周某,男,1954年2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新城天骄西苑A708号。委托代理人陈某,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市紫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八家组团临潢大街南林西路***栋*****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某,男,1956年9月24日出生,蒙古族,职员,现住赤峰市红山区长二段散居***号。委托代理人杨某,女,1965年12月25日出生,满族,职员,现住赤峰市红山区哈四段市医院家属楼*号楼***号。原告赤峰市松山区天骄西苑别墅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赤峰市紫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峰市松山区天骄西苑别墅区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陈某、周某,被告赤峰市紫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赤峰市松山区天骄西苑别墅区业主委员会诉称,天骄西苑小区由赤峰市紫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紫晨公司在售楼广告宣传资料中多处承诺小区配套”高档豪华会所””豪华会所集咖啡厅、健身房、美容美发、餐饮、超市及各种休闲娱乐设施于一体”,业主基于对宣传资料的信赖怀着美好的预期购房入住,现已入住十多年,紫晨公司并未兑现承诺,且将小区配套设施的”天骄西苑会所”占为公司财产拒绝业主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三条关于”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应当视为合同内容”的规定,紫晨公司已经构成违约,恳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违约,并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腾退位于××苑独立楼。被告赤峰市紫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一、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原告不是实体权利人,对于被告作为开发商销售房屋是与各位业主签订的独立合同,且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权利义务,无论物业管理法规,业主委员会没有任何权利,即使构成违约也是基于合同的基础上的违约,基于开发商与各位业主签订的合同;原告提出的被告主体资格存在问题,被告名称为赤峰市紫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规定原告应当提供明确的当事人名称,原告起诉的被告的主体有问题。二、原告的诉讼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作为合同违约纠纷,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是二年,原告在自己诉状中称现已入住十多年,法律规定明知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已经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且房屋纠纷都是在法律上采纳的一般诉讼时效。三、原告依据所谓的广告宣传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我方不持异议,但是广告内容应当有合法来源,广告中没有认定会所的使用权人就是原告,我方认为原告的诉讼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赤峰市松山区天骄西苑别墅区业主委员会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2004年7月19日赤峰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于行政案件的卷宗中),后面的平面图明确显示会所的用途是配套公建。证据2、宣传彩页一份,证明被告在售楼时向广大业主承诺有3000平方米的豪华会所,且会所集咖啡厅、健身房、美容美发、餐饮、超市及各种休闲娱乐设施为一体,承诺装修标准每户配有太阳能及插电两用太阳能热水器,承诺有智能化监控、智能安防监控系统。证据3、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经过业主授权,对被告的违约行为提起诉讼,有业主签名授权。证据4、光盘一份,证明被告公司对天骄西苑的宣传资料。被告赤峰市紫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许可证真实性有异议,因原告提交的复印件,不能够认定证据来源合法,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政府及规划部门的规章、文件对设施有一定的比例要求,并非建立会所就是属于业主的。现在被告有会所的房产证,被告才是会所的业主。对证据2宣传单真实性、关联性、目的性有异议,不是我公司出的,没有我公司的公章或法人签名,没有写明什么时间,该证据的来源无法查清,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对证据3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目的性有异议,授权给代表不一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必须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公民,基于合同关系才能起诉违约,没有提供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不能证实其主体适格。对证据4因为已经超过起诉的时间、举证期限,原告逾期未提交,我们来法院复印证据时没有该份证据,故不予质证。被告赤峰市紫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支持其答辩主张,向本院提交房屋买卖合同一份,是天骄西苑别墅区的其中一位业主与被告公司签订的,证明被告与每一位业主签订的合同,并不是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原告主张被告腾出房屋双方之间并没有签订合同,故主张无合同这一基础,因而原告的主体不适格,其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赤峰市松山区天骄西苑别墅区业主委员会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该证据真实性有异议,不能证明被告所要证明的问题,该证据是复印件。根据原告赤峰市松山区天骄西苑别墅区业主委员会和被告赤峰市紫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述以及原被告举证质证情况,本院对原被告所举证据作如下认证:对原告提交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对授权委托书、宣传彩页因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原告并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真实性,故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与本案有关联,故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04年7月19日赤峰市紫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了位于赤峰市××区住宅小区面积为78174平方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2004--22048),现涉案的的位××苑独立楼登记在被告赤峰市紫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下。本院认为,违约的情形在于基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并未举出证据证明与被告存在合同关系且被告存在违约情形,”而基于对宣传资料的信赖入住十多年”即认为被告违约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且原告各业主与被告分别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亦无宣传资料的内容,故对其称被告存在违约情形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争议房屋已颁发土地证及房产证,登记在被告赤峰市紫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下,原告在其权属明确的情况下,未向本院提交证明被告侵权情况,故原告要求被告腾退房屋的请求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违约并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赤峰市松山区天骄西苑别墅区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月明审 判 员  林立楠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