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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民初3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程君农诉谢栋粮、易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君农,谢栋粮,易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602民初3387号 原告程君农,男,xx出生,汉族,住xx。 被告谢栋粮,男,xx出生,汉族,住xx。 被告易翠,女,xx出生,汉族,住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君农诉被告谢栋粮、易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缴、免缴诉讼费等司法救助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军 人民陪审员  李桃英 人民陪审员  任洋迪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阳 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审批表 文书名称 民事裁定书 文书案号 (2016)湘0602民初3387号 文书拟稿人 陈军 报批时间 2016年9月21日 原 告 程君农 被 告 谢栋粮、易翠 案 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文书的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庭长意见: 来源:百度搜索“”